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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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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专门法保护模式被普遍认为是保护力度最大、水平最高的模式,这种模式被法国等欧洲国家选择。法国一直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起源地,早在1905年法国就颁布了第部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一般法,明确政府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的管理。按《1905年8月1日法》第11条规定,应当由公共管理部门制定规则以便明确什么样的产品能够享有原产地名称保护。根据该法,政府有职责对原产地名称做出行政认可。在《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年5月6日法》里,规定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原产地名称,生产者通过宣告判决即可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法国除了原产地名称外还有两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别是货源标记,收入《1905年8月1日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此外还有《1994年1月3日第94-2号法》引入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在有关地理标志商标的3个概念表述中,法国始终以“原产地名称”为地理标志商标制度的核心。所谓法国的专门立法,也主要是针对原产地名称而言。在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方面,法国是通过设置INAO(原产地命名国家研究所)对AOC的监控与监督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1条,原产地名称(AO),是“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于标明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1990年修订后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所有原产地名称均可成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这包含了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在机构的设置上,法国自1935年起就成立了INAO,原本负责的范围是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后来的立法修改后扩大到了所有的农产品和食品,至此,INAO开始全面具体地专门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工作。申请注册程序上,1个地区的相关从业者若欲获得AOC,则首先要成立保护协会,以该协会的名义向INAO申请申请注册,收到申请的INAO将分阶段成立调查委员会和勘界委员会,分别对该申请进行调查。对于合格的申请者,批准授予新的AOC。反之,则驳回。并且,INA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违反地理标志商标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有权代表政府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作为政府成立的国家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涵盖了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保护等方方面面。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从地理标志商标的属性来看,原产地名称是一种集体权利,被视为国家遗产,属于该地理区域内的全体生产者。专门立法的规定有效避免了商标法私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冲突,同时也避免了商标存续期限的问题。其次,从实践上来看,专门法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在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力度上也是最大的。在专门法的模式下,INAO是直属法国农业部的国家委员会,凭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地理标志商标的公信力大为提高。该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情况做出判断与处理:同时,作为有申请注册、审核权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能够减轻被侵权企业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凭借委员会的专业性使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更加充分,操作上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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