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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立法是发展中国家商标法偏离竞争政策发展的根本原因(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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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立法是发展中国家商标法偏离竞争政策发展的根本原因(政策介绍)

被动立法是发展中国家商标法偏离竞争政策发展的根本原因竞争政策具有民族性,各国竞争政策总是为其本国利益服务的。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今日,在保护财产权的口号下,发达国家总是力图将其体现国内竞争政策的商标法规则通过本国政府影响国际公约,再通过国际公约扩展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捷径是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Tips协议的形成是这一努力得以实现的标志。Tips协议尽管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条款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总的而言,该协议主要体现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价值取向和国家利益。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戴蒙德教授所说:“Trips协议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发展中国家迫于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压力被动接受这些标准,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超出自己国情的过度保护,事实上强化了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绝对性的一面。这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本国竞争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在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对外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出于工具性的考虑,立法中存在被动照搬国外制度、国际公约条款的现象。这种通过大量移植形成的商标法律制度,与自动生成的国家比较,其逻辑自洽性必然相对不足,制度实施所需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相对欠缺这些因素都会使商标法律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容易产生反竞争因素。因此,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浪潮背后,隐含的是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的经济争霸和争夺控制权之目的,包含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应在战略上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应对。1发展中国家的商标保护应契合自身国情,制定符合本国竞争政策要求的商标保护标准,否则盲目跟从发达国家所希望的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只能沦为发达国家为实现其国家利益而通过商标权进行国际敛财的又一种意义上的“殖民地”。发展中国家仅有科学考察本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符合本国竞争利益的商标法制度,才能在商标权保护上实现与发达国家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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