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与尼斯协定(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怎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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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与尼斯协定(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怎么注册)

一、《马德里协定》概述《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ConCErm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规范国际注册商标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协定的成员国组成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特别同盟,即马德里同盟。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又进1步通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人《马德里协定》,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又于1995年12月1日正式加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二、《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的主要内容(一)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2、3款的规定:在协定的成员国内,任何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够通过原属国申请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了原属国的3个判断依据,即在协定的成员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有其国籍。同时规定,国际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并能够要求优先权。(二)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商标经国际申请后,效力自动延伸至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国。考虑到申请人并非在所有缔约国都使用该项商标,1957年尼斯会议将原规定进1步修订为:“缔约国能够随时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仅有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明确请求时,该项国际注册商标的保护才延伸至该缔约国。”可见,申请人能够选择其中部分或全部缔约国作为保护义务的履行方。同时,该项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满后,国际商标的所有人能够进行续展。(三)国际注册商标与原属国的国家申请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国际注册商标与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申请注册相互独立。也就是说,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申请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申请注册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假如商标原属国的国家申请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那么该商标在受国际申请注册保护的所有国家也丧失保护。但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后,国际申请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申请注册之间的依存关系自动解除。《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协定的基础上对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资格条件、审査周期、申请注册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例如:在议定书中规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不以原属国国家申请注册为前提条件;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能够使用法语和英语;假如国际申请注册享有优先权,则在各指定国的国家申请注册也享有优先权等。这些灵活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也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人马德里保护体系。三、《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ofthe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该协定仅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成员国的加人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一)《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注册商标中推广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以便于商标的检索和管理,进1步加强国际注册商标的保护。(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尼斯协定》主要是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并保证其实施。根据《尼斯协定》第1条的规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尼斯协定》还成立专门的机构———专家委员会,对《尼斯分类》进行注释、修改和完善。同时,协定成员国能够派代表参加尼斯协定设置的专家委员会。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一些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也能够派观察员列席上述会议。尼斯分类表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人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最新的注册商标用尼斯分类表第10版于2011年12月公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三)采用《尼斯分类》的优越性采用《尼斯分类》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注册商标时的分类口径。一方面,能够大大简化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免除了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注册申请时的转换环节,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标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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