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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法性

  
很多企业对商标的合法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的合法性,希望大家能对商标的合法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的合法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的合法性

商标的合法性是指商标标志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都对能够作为商标的标识作出规定,并明确列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包含:(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上述被禁止的标记不仅不能申请注册,还不能够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通过分析这些被禁止的标记可知,这些标记要么和国家、国际组织使用的标记有关,假如作为商标将会损害国家、国际组织的威严;要么与一国的公序良俗有关,假如作为商标将会损害该国的整体利益;要么与虚假、夸大宣传有关,假如作为商标将损害该国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都是这些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事由。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可是,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禁止使用地名作为一般商标的理由是,属于该地的自然人、法人均能够合法使用地名,将地名作为专属权利限制了地名的合法使用;地名缺乏显著性,难以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容许地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会影响地理标志权利,也会误导消费者。地名由于上述原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并且不能够通过使用于获得显著性,进而申请注册为商标。可是,假如地名有第二涵义,即除表明地点以外的其他意义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典型的例子是,“凤凰”在中国是1个地名,可是还是一种鸟类的名称,因而能够获得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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