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是指除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或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以外的,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本案中的情况,恒升集团能够自“恒生”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