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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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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通用名称是1个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重要议题(即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成为新、旧世界地理标志商标纷争的热点之一。事实上即使在欧盟境内,通用名称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510/2006号条例》中,通用名称即第3条第1款所指的“已经成为通用的名称”,即“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尽管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或地区有关,但已经在共同体内成为该农产品或食品的普通名称”。被确认为通用名称的标记不得作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原先是地理标志商标,但后来变成了特定产品的产品名称或质量标志的名称。就特定产品的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言,它要么是受保护的地理来源标志,要么是个新奇性名称,但不能是通用名称。这种标志只能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通过添加去地方化的附带标记)变成通用名称。可是就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言,情况又有所不同。由于间接地理标志商标不是地名标记,必须先使不具有地理含义的名称变成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要明确这个过程何时完成,符合保护条件的地理标志商标何时产生,是地理标志商标立法上1个特别困难的问题,就共同体法律层面而言,这个问题就更难回答,由于对这个过程的认定不能仅仅适用于1个国家,而必须对有着完全不同传统和实践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效。“Feta”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1994年1月,希腊政府根据《2081/92号条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了将“Feta”申请注册为原产地名称的请求。为明确“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欧洲委员会对12个共同体成员国的12800位国民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这个问题存在歧见,大约有一半的消费者认为认为“Feta”是原产地名称,另一半的人认为是通用名称。欧洲委员会根据这一调查结果于1996年6月发布了《1107/1996号条例》,将“Feta”申请注册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规定该名称只能用于希腊出产的母羊或山羊奶酪。丹麦、德国和法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合法地使用“Fet-a名称销售奶酪(包含牛奶酪),它们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申请注册,理由之一就是“Feta”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欧洲法院在1999年3月16日作出判决,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申请注册,理由是欧洲委员会没有对“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各个因素尽到充分审查的职责,但该判决没有对原告提出的“Feta”是通用名称的主张作出处理和认定。1999年10月15日,欧洲委员会就“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的问题向每一成员国发放了详细的问卷,得出调查结论认为,在欧共体内“Feta”并未作为1个普通名称使用。2002年10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1829/2002号条例》,将“Feta”再次列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目录。德国、丹麦、法国和英国再次提起了要求撤销申请注册的诉讼。2005年欧洲法院驳回起诉,认为原告关于“Feta”为通用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除了“Feta”案外,与通用名称有关的案例还有“帕尔马奶酪案”(Parmesan)和“巴伐利亚啤酒案”(BayerischesBier)。这两个案例与“Feta”案的不同之处在于,“Feta”是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帕尔马奶酪”与“巴伐利亚啤酒”均为直接的地理标志商标。从案情和判决结果来看,“帕尔马奶酪案”、“巴伐利亚啤酒案”与“Feta”案颇为相似。在“帕尔马奶酪案”中,德国宣称“Parme-san”一词尽管源于“Parma”地区,但现在已经变成了不同地区出产的一种硬奶酪的通用名称,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帕尔马雷焦”(ParmigianoReggiano)有明显区别。但欧洲法院大法庭(GrandChamberoftheECJ)对“帕尔马雷焦”这类复合性名称的保护持宽泛的观点,认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该名称申请注册的具体形式。在“巴伐利亚啤酒案”中,作为被告的一家荷兰啤酒生产商认为“Bayerisches”一词以及译文已成为按照“巴伐利亚方式”制造的啤酒的通用名称,这种制造方式起源于19世纪的巴伐利亚,但目前已经传遍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但这种说辞未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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