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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产品规格

  
很多企业对商标与产品规格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与产品规格,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与产品规格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与产品规格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与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主要用于区分同一商标(牌子)、同一类商品的不同产品,如:系列化产品、家族化产品之间的相互区别。狭义的“规格”主要指与“商品属性”(一般都是《商标法》禁止“单独”作为注册商标的那些文字)有关的、用于与同一系列产品相互区分的词汇。我们所说的规格是1个广义的概念,能够是商品属性(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副商标、商品特有名称、地理名称等.也能够是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它们一般放在商标的后边(有时也可放在商标的前边,如:lOmg中南海)。(一)产品属性主要指产品的包装颜色、包装、数量、重量等与产品质量相关属性。常见的情况有:◎包装形式:应使用“软”、“硬”、“听”、“塑”、“礼”、“异”、“条”、“盒”、“瓶”、“包”、“箱”等。◎包装颜色: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或能反映产品风格特征的装潢颜色。◎产品特征数值:“xmg”、“xkg”、“xInln”(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等。如:“5mg中南海(见图279)◎产品特殊成分:如葡萄酒的“赤霞珠”、“品丽珠”、“解百纳”等。◎其他:应使用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或装潢的用语。这些产品属性应当为同类产品所有,不具有独占性,不能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二)副商标在采用“主副商标”模式情况下,利用副商标进行区分,如洗衣机上的“海尔”(主商标)的“小王子”(副商标)牌。(三)特有名称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叫“特定名称”,在指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同时,再给商品加上1个“别名”用以区分不同系列的商品。1.酒类商品的特有名称在产品上使用特有名称,是我国酒类商品名称的一大特征。1980年,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特定名称由此向两个方向演化:一方面,已经为不少厂所共享,具有较强的描述性质而不宜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或没有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特有名称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如“三花酒”;另一方面。独家使用或独家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特有名称则进化为申请注册商标,例如:“竹叶青(申请注册商标为‘古井贡’)”、“五粮液(申请注册商标为‘交杯’)”和“茅台(内销产品申请注册商标为‘金轮’,出口产品用‘飞天’)”已经申请注册为商标(而原来的申请注册商标倒退到了幕后)。2.其他产品的特有名称在其他产品上也有使用“特有名称”的现象,如:“圣达”牌“中华鳖精”、“盘龙云海”牌“排毒养颜胶囊”等。“中华鳖精”和“排毒养颜胶囊”原来都是保健品上使用的通用名称,通过使用产生了一定的显著性,可是,由于名称本身的原因而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遂成为“著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企业应当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而不是未申请注册的特有名称。假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产生”了特定名称,诸如“哈啤”(哈尔滨啤酒的简称)、“青啤”(青岛啤酒的简称)、“珠啤”(珠江啤酒的简称)之类,应当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以防降低企业、商标的声誉。特有名称不是申请注册商标,因而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也会给消费者认牌购物带来混乱(有关内容参见本书之第八讲)。(四)规格与商品链的概念商标可与不同的通用名称相结合,而同一商标同一通用名称的产品又能够分许多规格。同一商标(品牌)而不同通用名称、不同规格的商品,形成1个商品链,也叫“产品链”。在一些与品牌有关的书籍中,把某商标所结合的通用名称数量叫做“产品组合的宽度”,某1个通用名称所对应的规格数量叫做“产品组合的深度”。而把所有规格数(某商标下的所有商品数量)叫做“产品组合的长度”或“产品链的长度”、“商品链的长度”。“西方不亮东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商品链越长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越多,牌子也就越稳定。菲利普-科特勒是公认的营销专家,他在谈到企业发展时说:企业首先要发展核心竞争优势,其次才考虑进入相关行业,但同时1个企业也不能“太”专业化,由于把鸡蛋放在1个篮子里也是危险的。假如某个产品出现下滑甚至衰败,(这样的)企业就会跟着衰败,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最好的办法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展核心竞争优势,其次再进入相关行业。美国毕竟仅有短暂的历史,其经济发展历史更短,而中国却有数千年不曾间断的文明。菲利普·科特勒将鸡蛋放进同一筐中比较危险的说法.早在菲利普·科特勒诞生以前就在中国不止一次的发生,并且现在仍在不停地发生着。例如:“内联升”是中华老字号,以制作精良的“朝靴”而闻名于世。帝制推翻后“朝靴”随之失去了市场,“内联升”只好进入与朝靴“相近”的行业,开始制作“布鞋”。今日,在皮鞋、运动鞋、休闲鞋的冲击下,“布鞋”也逐渐走向没落,“内联升”仅有开辟新的战场才能得到进1步的发展。再如:假如Motorola只做寻呼机,那么当寻呼机(商品“通用名称”)从市场上消失之后,Motorola这个牌子便不复存在了。但Motorola的产品线较长,Motorola商标(品牌)不会因“Motorola寻呼机”的消失而消失,由于市场上还有使用Motorola商标的手机和其他产品存在。有些“品牌学家”孤立地看问题,只看到某些具体产品的消失而商标(品牌)仍然存在这种表面现象。而没有看到这种现象背后的实质,因而Motorola经常被作为夸大“品牌功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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