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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注册商标后能否在中国享有优先权(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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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注册商标后能否在中国享有优先权(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宣讲要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正式的注册商标申请后,根据该成员国同其他成员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注册商标实践中,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提出即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据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所谓正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4)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5)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6)在中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典型案例2001年7月,英国人威廉第一次来中国考察,发现中国的投资环境很好。2005年9月,办完一切审批手续后,威廉在深圳设立了甲化妆品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生产香水、洗发膏及化按品。公司开展以前使用的“依美”商标是威廉于2004年12月10日就已在英国申请并被核准申请注册的,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9日。现在化妆品市场的竟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确保将来产品的销路、维护商标信誉以及抢占市场,2006年3月16日,威廉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依美”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商标局审查了威廉提交的在英国首次申请“依美”商标的文件副本,认为威廉主张享有优先权的请求不成立。专家评析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依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的规定,威廉能够在2004年9月9日第一次在英国提出“依美”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并依据中英两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主张享有优先权。不过从威廉的情况看,应该说上述享有优先权须具备的6个条件,威廉已经符合前面的5个,但并不符合第6个条件。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这个期间从自己提出第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威廉在英国第一次提出“依美”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日期为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3月9日以前,威廉若在中国提出申请,都可享有优先权,但直到2006年3月16日威廉才主张优先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商标局当然不会支持威廉的请求。在中国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自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建议准备主张优先权时,要特别注意这个法定期限的规定,千万别错过时机,以防造成损失。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假如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仍然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申请注册。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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