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因申请注册不当被撤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对于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撤销决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能够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该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撤销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申请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注册商标证》作废。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申请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自始的申请注册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承认这种违法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