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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集体商标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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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集体商标的必要性

1.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创立企业集体信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还较少,而小微企业’的数量居多。为了把小微企业的力量集中起来,采用集体商标,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广告优势,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竞争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1970年日本曾制定《小微企业出口商品统一商标法》,它规定小微企业在其出口的商品上能够使用统一的商标,以此提高日本小微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要求这些企业组织成一定的团体,井边是统一的主体商标。2.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我国传统名优产品保护和开拓国内外市场z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许多传统名优产品成了一地的特产。如荼叶的“云雾”、“乌龙”、“碧螺春”、“铁观音”;黄酒的“花雕”、“香雪”、“善酿”等。这类商品的专用名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标志,实际上起着商标的作用。这些名称不是商品通用名称,也不是对本商品叙述性词汇,从法律规定上讲,是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ii加以保护的.但目前,这些名称已经在一地为多家使用,归哪一家申请注册这个商标,都会产生不公平的占有和不公平竞争。然而,无控制滥用,又易产生损害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副作用。更为严重是,近些年国外一些不法商人,为了控制我对外出口,抢先在国外申请注册我们的这些使用过数个世纪的商标.因此,规定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保护,在国内统一有组织地使用,对外保护传统市场,已迫在眉捷。3.集体商标的规定,使我国商标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假如我们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就无法正常接受其他成员国家的国民来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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