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CommunityTrademarkRegulation),该条例是共同体商标(CTM)立法的基本法,而后经过多次修改。欧盟共同体商标是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商标,商标保护不受成员国疆域的限制,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能够续展。从商标管理机构来看,共同体商标的申请注册由欧盟内部的市场协调局负责,其职能在于促进和管理共同体内部的商标以及共同体设计,执行共同体工业产权权利申请注册程序,并对其进行公告。协调局在法律、行政地位及财政上独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申请注册费以及商标续展费用。协调局根据《欧共体法》(EuropeanCommunityLaw)设立,其活动受制于该法。协调局除依据《欧共体法》开展活动外,其决定的合法性还受欧盟法院的监督,欧盟法院包含欧洲初审法院以及欧洲法院。2015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修改了《共同体商标条例》,本次修订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据此,欧洲共同体商标正式改为欧盟商标(theEuropeanUniontrademark),而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theEuropeanUnio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U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