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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怎么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近期,我们通过和一些粉丝的接触发现,依旧有不少人对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不是很清楚,虽然我们在之前也有分享过类似的文章,但本着为粉丝解疑答惑的服务宗旨,我们今天会连同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的问题一并解答,毕竟这些问题也是大家很关心的。我们也希望本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处理在先获得的名称权与在后获得的商标权的冲突的基本规则——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第33条规定的异议程序以及第41条规定的撤销程序进一步从程序上提供了解决在先名称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的机会。所以,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的情况(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是否可以根据“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要求对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撤销或者更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解决在先的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无法解决在先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消商标注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在先商标注册人起诉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所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而不是要求撤销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名称在先商标侵权吗?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因而基于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很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以及二者自身产生的冲突,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1.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否则,便属于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商评委得到解决。这类冲突的经典案例是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该案中,被告将自己拥有的(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拆分成与原告的商标相似的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尽管商标本身并不与原告商标相似,但被告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针对于商标或者是企业的名称有侵权的相关行为的话,需要根据双方实际所受到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并且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相关的更正,停止侵权以及经济赔偿在公众媒体上进行澄清都是属于合理行为。侵权方必须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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