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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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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第19-46号中,最高法院裁定标有“generic.com”名称的商标能够得到商标保护。2020年6月30日,自可实施的《兰纳姆法案》(1946年)生效以来,最高法院首次针对通用商标这个主题。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展开。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当事双方同意,“booking”单独存在,将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会改变分析提出质疑。法院在判决中裁定,样式为“generic.com”“仅有在整个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名称才是通用的。因此,由于,例如,消费者不通过”“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不能进行商标保护。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判决中裁定,仅有完整的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样式化的“generic.com”名称才是通用名称。因此,例如由于消费者不提及“通过booking.com进行预订””,则该术语不是通用术语,因此可能会受到商标保护。双方同意“预订”在预订服务中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使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与此相反,该公司声称,与“订约方”相关联的消费者是“订约方”,用于预订服务时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在商标上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的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与“booking.com”相关联“仅在商标上带有商标”双方同意“预订”是与预订服务相关的通用商标,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对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相对于通用术语而言,在顶级域名(如“.com”)上添加附加词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仅将“booking.com”标记与预订相关联。com,并且未将其用作通用词组来指代预订网站。占多数的大法官金斯堡(Ginsburg)标明,booking.com标明,消费者不理解完整的短语作为预订网站的通用术语,调查结果等证据能够用于表明消费者的相关理解。法院区分了先前的先例,该先例认为,在通用词后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组合词组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称自己为“GenericInc.”,但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一次URL。法院裁定,由于一家公司能够拥有“与以往不同的先例”而引起的任何政策关注,该先例认为,在通用术语中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合并这个词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自称为“GenericInc.”,但一次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URL。法院裁定,由公司拥有“generic.com”名称引起的任何政策问题都能够通过其他原则解决。例如,合理使用将容许任何预订网站在描述其服务时使用“预订”一词,例如:“这是1个容许预订酒店房间的网站”。布雷耶法官不同意认为“booking.com”应被视为通用。布雷耶法官将遵循法院的先例,认为“.com”仅用于表明企业能够在线进行,并且将顶级域名添加到通用URL中将使整个短语通用。布雷耶法官在先前的案例中引用了金斯堡法官的语言,在该案例中,她说与描述性商标相比,通用术语不能“识别事物的特定特征或品质;它标明事物的基本性质”。布雷耶大法官会发现,“booking.com”并未描述预订网站的特定特征,而是暗示了此类网站的基本性质。评论达什·科尔案例代表了其他通用网址的拥有者,如“1个显著胜利lawyer.com”或“的情况下代表其他通用网址的业主显著胜利,如‘lawyer.com’或”wine.com“。尽管最高法院反对一项本身的规则,这种观点的措辞(例如,一次只能有1个实体拥有“.com”名称,因此公众能够将URL与1个特定来源相关联的陈述)可能是用于开始申请注册许多这种类型的名称。另1个可能的结果是“generic.com“业主可能会开始增加对其他实体的诉讼,并通过为其注册商标获得了加强。该案也很引人注目,由于这是法院第一次通过电话会议听取口头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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