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仅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够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
仅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容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仅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容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
建筑企业没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建筑行业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够享受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注意:
目前仅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包含: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误区四
企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行业之内,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注意: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含:
1.公司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资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资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五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容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则研发费用不容许加计扣除75%。
注意:
仅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容许加计扣除75%。
误区六
对研发支出未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企业也容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容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能够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资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资料等
形成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误区七
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年度汇缴享受优惠项目。
误区八
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误区九
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十
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主研发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零一八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