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在体育强国中,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不包含体育范畴的,必须先厘清体育作品的概念,才能谈其知识产权法治的问题。”于善旭认为,有两类“体育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一类是按照《著作权法》的定义,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类,又与体育相关的作品;另一类是非遗范围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可称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而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转播,包含体育竞赛表演等,以前有过许多判例,有的法院认为它是作品,有的法院认为它不是,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他标明,一些国际公约包含《视听表演北京公约》,规定除了对作品的表演外,还有“其他”方式,这“其他”假如把运动员的表演也纳入进去,从邻接权的角度加以保护,将有利于鼓励和毫无疑问运动员的创造性活动,也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当前体育作品的知识产权法治力度有所不足,原因何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导于善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杨,日前作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就是赛事转播,赛事转播并不完全是转播机构的问题,它首先是体育组织要享有这个权利,依靠盈利来实现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于善旭继续说,我国过去一直把媒体机构视为转播节目的所有者,而对于原始产生的权利关注不多,体育组织处于弱势地位,主办的体育赛事转播还曾向电视台缴费。现在的情况好转一些,但观念还没有从根本性扭转。假如体育赛事表演不能成为主办方的重要经济来源,是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组织和赛事转播机构必须实现共赢,必须协调这种利益关系。”

“当前的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确实存在严重不足。”袁钢深表赞同,他认为最典型的是现行《体育法》对许多体育法律行为缺乏调整性的规范,并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没有把相关的体育知识产权内容纳入进去。他继续标明,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并且不系统,只能提供较低层次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体育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衔接不完整,不连贯,特别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李杨认为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有关,知识产权概念是个舶来品,《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后就没有进行大的调整,但近20年来社会经济发生了许多新转变,现行法难以适应新形势,难以解决新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现行法越来越难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例如体育赛事转播的侵权问题,还是按照传统的作品分类标准去评判,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究竟是不是作品?是否符合影视作品的定义?这些在现行法的字面文义上难以找到直接答案,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并且作品的新型传播方式引发的侵权行为,究竟是纳入到哪类著作财产权范围?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是邻接权中的权益?“现行法面对这些新问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企业易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体,建立有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是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创新能力的保证。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