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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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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随着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战略更加引人注目。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界自由贸易的国际会议上,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世界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993年12月25日,历时7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圆满结束。谈判各方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包含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终协定》,宣布筹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并管辖如下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评机制》;《简单多边贸易协定》;《其他一些决定、声明及谅解》。其中,《与贸易(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义》)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1个新的历史阶段,达到1个新高度。(TRIPS协议》不仅是第1个明确与国际贸易相联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WIPO知识产权条约的基础上,第一次将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体,并且由于《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成果之一,任何WTO成员国迟早都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将大大地扩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对于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协议》具有如下主要特点:首先,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够说,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1个质的转变。由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r/WTO的基石,因此说《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应放在整个WTO的法律体系内加以理解。同时,《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其次,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TRIPS协议》规定应根据《伯尔尼公约》,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在商标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作为商标(包含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以及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原产地标志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在外观设计领域,(TRIPS协议》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别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在专利领域,(TRIPS协议》规定任何技术方面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实用性的产品与工序,都应享有20年的专利权;植物品种专利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并详细地限定了强制性许可或政府利用专利的条件;在集成电路图领域,(TRIPS协议》以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图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为基础,规定集成电路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在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领域,《TRIPS协议》规定了这类知识产权保护应包含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在与合同许可有关的反竞争法领域,(TRIPS协议》规定WTO成员国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权利以及对竞争产生的消极作用。再次,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这包含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与成本以及不合理的拖延;((TRIPS协议》还规定了边境实施制度等。最后,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含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可是,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由于((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体制中的新规范,在实施中会有较多的新问题,因此在WTO的议事日程中,(TRIPS协议》的实施以及协议本身的完善,占有突出的地位。例如,1996年底,关于原产地标志规定的第一次实施检查;1997年开始的酒类原产地标志申请注册的谈判;1997年11月完成第一次对成员国方知识产权法的评审;1998年开始旨在改进《TRIPS协议》的谈判;1999年1月进行的对某些可授予专利的例外及植物品种保护问题的检查;1999年底进行的对不违反((TRIPS协议》,但仍影响有关成员国权利问题的检查;2000年1月进行的首次两年一度的((TRIPS协议》实施情况的检查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该组织现有180个成员国和地区,超过全世界国家的90%,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许多任务,诸如管理国际条约,为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提供援助,监督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和简化相关的规则与做法。(一)WIPO的发展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诞生,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上,外国参展人员因害怕其成果被偷走并被在他国进行商业利用而拒绝参加。这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便突显出来。这些促使《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价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l)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仅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0年,国际局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1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1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m)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1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二)WIPO的任务WIP0管理着23部条约(其中两部与其他国际组织共管),并通过其成员国和秘书处执行各种工作任务:①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程序,②为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③交流知识产权信息,④向发展中国家以及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⑤为解决私人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便利,和利用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作为存储、查询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工具。这些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TLT)、{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专利法条约)(PLT)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启动了一些新政策以适应工业产权领域的迅速转变。1999年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建议,2000年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国际建议,2001年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的国际建议,并对诸如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等具体问题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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