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可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能够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络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含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许多软件的开发是1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许多,同样1个软件能够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企业易知识产权,商标免费查询入口,人工分析,结果更精准,申请注册不成功退全款。中国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旨在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