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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般需要做什么准备,网络著作权的都具备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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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般需要做什么准备,网络著作权的都具备什么特征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般需要做什么准备

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网上信息也变得越来越不安全,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且无法停止,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明显必须扩大,网络著作权应该怎样保护?遇到网络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有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下小编带您一起具体了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许多人认为著作权就是指发表文字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种说法是非常片面的,著作权不仅包含文字,还包含艺术设计和科学领域内的相关内容,例如交通标识,类似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都能够认定为著作权的内容。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1、传统著作权适用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网络著作权仍然适用。

2、对网络著作权,我国法律新增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了以往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3、针对计算机信息方面我国加大了对网络著作权的监管力度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作品能够向网络著作权相关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既方便了管理也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著作权应该怎样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1、未经网络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网上的;

3、私自篡改别人网络作品,添加或更改作品署名的;

4、剽窃别人网络作品的;

5、未经网络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别人网络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认定能够参考传统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及法律规定,我国法律针对当代信息安全也扩大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和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网络著作权人在完成网络作品时应尽快向网络著作权相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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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都具备什么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出现为著作人提供了的新的平台,网络著作权作为新型的著作权,许多人对它都不了解,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什么?怎样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一、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什么

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明确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由于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转变,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转变,1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能够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以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许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能够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因此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可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能够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3、专有性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别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别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因此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可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代表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注的是怎样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注。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无需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此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4、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可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怎样,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二、怎样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国内对著作权的保护欠缺有力的保障措施,许多都只是留于表面而不能切实执行。特别是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侵权事实很难固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维权的难度。现在一般的作法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维权主要分3步走:

1、证据固定;

网络侵权案件,证据固定难是个大问题,可对侵权网站的页面进行复制留底,其次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对证据进行及时固定。

2、分析案情,明确诉讼策略;

首选和解,通知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即可,特别是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侵权案件,对于大企业能够选择许可的方式,收取一定的许可费。

3、委托律师进行案件诉讼。

诉讼是下下策,尽量少用,特别对于案件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2、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含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什么"的相关知识,在发生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也要学会一些保护著作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理正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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