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的第一要务是明确专利权有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往往成为案件中的绊脚石。曾经出现过多次专利权人想维权,却发现专利无效的事情。假如发现的晚,补救赶不及了。
在专利有效和专利无效之间有1个模糊地带,即专利权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有的人在专利维权的情况下发现,由于发现的早还能补救。假如发现的晚,补救赶不及了。
1、由于未缴纳专利法而无效的情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可见,假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还有机会恢复专利权。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则不能恢复专利权,可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能够要求恢复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权权属有争议的,真正的专利权人能够要求恢复专利权。
3、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恢复专利权了。
综上,专利维权的案件,接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审查专利权是否有效。假如专利权已经处于即将无效的状态,要赶快恢复专利权。假如发现早的话,恢复还是有可能的。此外,假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不能及时接到的,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应该及时与知识产权局取得联络,提交相关证据,打算时效,恢复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