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格条件中的“新颖性”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
专利权
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能够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而言“不相同”就能够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含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包含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别人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