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是《商标法》上一项补救性制度,其目的是使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申请注册商标归于消灭。可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包含三类情况:一类是申请注册不当的商标,一类是有争议的商标,还有一类是违法使用的商标。
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申请注册。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申请注册的决定。与别人合法利益相冲突。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别人驰名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注册商标;或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申请注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此种情形中申请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注册商标。
有争议的商标,是指在两个申请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专用权归属的争端。此时,法律容许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申请注册在后的争议商标,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和避免因商标混同而造成消费者混淆。
违法使用的商标: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