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国务院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有什么批(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申请注册时不再附送原注册商标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商标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