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注册商标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申请注册时不再附送原注册商标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商标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