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时,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需办理商标续展,而有些商标权人却选择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仍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节约一定的费用。但,此种行为存在一定风险性。
1、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与商标续展的实质不同,其中续展的商标无须实质审查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2、续展商标权不间断地得以延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权利能够自然得以延续,从上1个有限期届满到1个有效期开始之间没有间隔;1个新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下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3、可能造成重新申请申请注册被驳回的理由。对于某些1983年以前《商标法》未禁止的注册商标或2001年《商标法》新增的规定,如申请注册人放弃续展,重新申请注册的话,有些商标不能获得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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