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不处理,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该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2。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3。因此,在续订期间不能更改地址。如需变更地址,需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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