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怎样认定,摄影作品怎样申请登记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资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作者有时难以明确,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方式有什么,摄影作品申请登记是怎样进行的?这些问题是了解摄影作品的前提,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以及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有关问题。一、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怎样认定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怎样认定。由于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这一问题总会引起许许多多的不同意见。1、认定摄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是怎样产生的。关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实行申请注册登记的原则,即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是获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有的国家实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原则,假如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没有加注标记,就不享有著作权。还有的国家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起,便产生著作权并获得保护,不必须履行任何手续,作品本身也不必须载有任何标记。我国就是采用这种著作权保护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可是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认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时,容易产生纠纷。2、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可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可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二、摄影作品怎样申请登记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在中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1、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以及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2、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1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资料之日起计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1个主要发展方向。可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由于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更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1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以上就是有关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怎样认定以及摄影作品怎样申请登记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协助。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主要有拥有底片者、作品署名者以及作品登记者这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各有使用阶段,摄影作品申请登记有什么程序,怎样准备资料,资料是否齐全,这些也要考虑,因此,我们建议您,遇到类似的问题能够咨询有关的律师,以防将来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