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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家庭病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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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家庭病床审批

设置家庭病床审批

办理法律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和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就医,个人负担占比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个人负担占比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具体管理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107号)第二条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并退还登记表;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1、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和骨折必须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的;

2、符合住院条件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家庭病床的。

(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必须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一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需提交资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2、《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3、《FZYB40002-1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 (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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