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告知;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医疗、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需提交资料
(一)《FZYB11103-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按变更内容提供资料
1. 单位名称变更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变更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工商变更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银行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同时填报《FZYB11101-2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需签字、盖章)。
2.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机关事业:任命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单位联络地址、经办人员、联络电话变更:
填表即可
4. 单位银行账户变更:
提交《FZYB11101-2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需签字、盖章)。
5. 单位地税电脑编码变更:
地税受理通知书或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