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咨询描述:你好,我们银行1994年贷出一笔款项,1995年到期后贷款企业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当地政府下文宣布该企业关闭解散,经清算后没有财产偿还我行贷款,形成呆账损失。我行于2007年将该笔呆账上报上级行申请核销,2008年上级行批准准予核销,我们现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说:“根据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我们这是2006年形成的损失,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申请在2006年度税前扣除,现在已经逾期,不能税前扣除。”我行这笔呆账损失由于2006年上级行还没有批准核销,因此当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请问我们2008年度能够税前扣除吗,税务机关说法对吗,政策依据是什么?解答内容: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企业逾期申报的呆帐损失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