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企业的流转税财务处理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络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能够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能够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资料采购 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360 贷:应付账款800000 银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2.从农业生产着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标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则粮食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能够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能够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存货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 3.领用上述粮食50万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资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占比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能够扣除消费税,可是粮食白酒不属于能够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因此,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能够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6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 208751.70 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 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 (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 (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 会计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8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应付款——押金 40000( 46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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