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及审批规程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对市保险部门开设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防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二) 保险公司开设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设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设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设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12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83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2]8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文件依据: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必须经税务部门审批。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政策规定: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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