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展登记的条件
(1)申请开展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8人;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申请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是: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申请注册资金数额以及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以及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规范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章程除上述事项外,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