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1) 公司核准登记的法定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经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 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
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