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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子公司怎样才能按特殊重组处理(注册分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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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子公司怎样才能按特殊重组处理(注册分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分公司变子公司怎样才能按特殊重组处理

境内股份公司A下设异地独立核算分公司B,后经A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分公司B所在地设立子公司C,将分公司B整体投入子公司C,B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全部转移至子公司C.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交易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同一控制下不必须支付对价的合并,由于符合相关条件,能够适用特殊重组处理规定。那么,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适用特殊重组规定呢?我们结合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合并,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1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规定,业务,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例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根据上述规定能够得知,该项交易后,分公司和子公司形成了1个新的报告主体,同时,由于该分公司属于一项业务,在会计处理时,能够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相关资产、负债科目(归属于B公司的部分,下同) 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的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还需调整留存收益)。 为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以及他相关管理费用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C公司账务处理: 借:相关资产、负债科目 贷:股本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对于该事项,是否有相关税务规定呢?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包含同一控制下不必须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因此,案例中的事项,应该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进行处理。 案例中,分公司B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C,可是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合并中的“企业”是否包含分公司呢? 200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企业”包含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8年以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应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因此,2008年以后,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企业”,不再包含分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案例中将分公司B(非法人)整体投入子公司C的事项,只是将公司A(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公司C,并未将公司A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不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合并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的情况,是否能够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重组的其他规定呢? 可能途径一:如该交易无其他限制因素,公司A可先按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分立的特殊重组条件分立为两个公司,分公司B分立为公司D,分公司B之外的其他部分分立为公司E;其次按有关股权收购的特殊重组条件,将新设立的子公司D变更为公司E的子公司,以达到适用特殊税务重组的目的。 可能途径二:案例中的交易能够看作子公司C增发股份,购买分公司B的实质性经营资产,假如交易中资产购买占比及股份支付占比等因素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亦能够达到适用特殊税务重组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发现,企业在实际处理税务问题的情况下,不仅要了解税法的前后转变,还要参考税法之外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作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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