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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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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审查

我国商标法第三至第八章规定了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 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对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申请注册人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能够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 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章 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五章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 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 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五条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第四十六条 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能够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 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 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 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以及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能够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含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从事注册商标、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注册商标、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注册商标、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从事注册商标、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注册商标、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继续我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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