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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容许就某些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注册商标,中国入世对注册商标制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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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容许就某些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注册商标,中国入世对注册商标制度的修改

中国容许就某些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注册商标

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容许在药品,兽医和卫生产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中申请注册商标。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以来,这是中国首次开放特定类型的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注册商标。在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年版)之后,中国于2012年12月中旬宣布,在第35类中提供了七种特定类型的新零售或批发服务(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容许申请注册(3509类):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物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2012年12月25日,中国商标局进1步发布了解释性说明,详细说明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过渡期”)的过渡安排。有兴趣购买这些新服务的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每个申请人,特别是本地中国实体的申请人,都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其业务范围与所申请的新服务一致或相关。假如外国申请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则还必须提交类似性质的文件(例如,章程大纲,商业登记证等);可是,目前尚不清楚中国商标局对外国申请人的要求有多严格。在过渡期内,所有与第35类新服务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均视为在同一天提交(这与中国的先申请原则背道而驰)。假如在过渡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则以先前使用的商标(即2013年1月1日以前在中国的实际使用)为准。假如在先使用权在同一天开始,或者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则申请人必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否则中国商标局将以抽签决定。诸如“零售或批发服务”之类的通用规范或任何与上述新服务的规定措词不同的规范将不被接受申请注册。新服务将不会被视为类似于3503子类别中的“其别人的促销”服务或类别5中涉及的相关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药品的服务。因此,该商品的现有申请注册已经被申请注册和/或服务将不太可能阻止将来针对第35类新服务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鉴于这一最新进展,现在是制药,兽医,卫生产品制造商和贸易商(尤其是零售商和批发商)审查其商标在中国的覆盖范围和需求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就新服务进行商标备案的情况下了,无论是实际使用还是防御目的。

中国入世对注册商标制度的修改

2001年10月27日,在中国加入WTO前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在加入WTO之后,2002年9月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开始实施,之后又相继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TRIPS协定要求,中国入世前对商标制度的修改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商标实体标准(1)增加了商标的构成要素新商标法第八条在修改后使商标的构成要素,由原来规定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扩展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申请注册商标由原来的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平面视觉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2)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三条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3)增加了通过使用能够获得显著性的规定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原该条第一款所列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记增加了1个例外规定,即“前款所列标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程序(1)增加注册商标优先权的规定原商标法中没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发布《关于申请注册商标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8年经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基于申请注册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作出了规定,未涉及因展览会展出而获得的优先权。)标法对此进行了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是关于基于注册商标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基于展览会展出而获得的优先权的有关规定。(2)增加商标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新商标法删除了原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委的决定、裁定为终局的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据此,商品评审委对商标确权程序中的终局行政决定能够接受司法审查,它将商标权争议的终裁权变成司法权,使中国的商标权益保护脱离了单纯的行政保护范畴。(王建平.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衔接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207)3.商标拒绝申请注册理由(1)增加官方标志印记禁止申请注册规定新商标法第十条增加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2)增加限制被代理人、代表人越权申请注册规定新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3)增加在先权利保护与禁止抢注规定新商标法禁止损害别人在先权以及将别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商标而申请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体现于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4.增加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原商标法虽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在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实行了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6年就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在总结中国实际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和TRIPS第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5.给予申请主体的公平待遇新商标法第四条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扩大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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