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因以及注册商标的原则
企业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因以及注册商标的原则
一、企业为何要申请注册商标?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注册商标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注册商标,能够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能够通过转让,许可给别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的质量。
二、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必须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别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申请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申请注册原则
所谓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申请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注册商标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申请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申请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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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厂牌和商标之间的关系
厂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实施厂牌战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竞争能力的迫切必须。地方政府要协助、指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运用厂牌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以厂牌树品牌,以品牌促效益,以效益带发展,借品牌效应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要按照国际惯例,研究制定一些符合国际特殊保护规则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全面开拓国内外市场,保护其商标权益。商号与商标应该尽量实现统一。由于经济发展和竞争的必须,西方发达国家工商业界流行的“同一识别理论”开始为企业界所接受。该理论的核心即在于企业在竞争中要创造出1个统一的企业形象或标志,如统一的标志、图案、文字等,从而给消费者以鲜明而稳定的印象,最终为自身的竞争带来优势。这一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有效地防止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法律对其的保护也从分散走向统一,便于及时管理与解决问题。我国的企业开始与国际接轨,使用统一的商号与商标,今后这种做法应大力提倡。我国企业应加快企业名称与商标统一的进程,以防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制下,企业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往往会产生权利的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找出合理有效的方法解决已经产生的权利冲突,更要对权利冲突的发生进行防范。仅有这样,企业的商号权和商标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才能利用商号权与商标权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内各地区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国内外企业竞相追逐的热点,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已成为衡量1个国家、1个地区、1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再仅仅是企业行为,并且也是政府新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分别有版权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局、知识产权局等职能部门对其相应领域进行专业管理,但存在着行业隔阂、条块隔阂等问题,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因此,面对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迫切必须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出指导、组织和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