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出售股权来吸引人们的设资,这些投资的人不是股东,股东对于股权享有绝的决定权。股权尽管是个非常不旬的权力,但有情况下股东们则会由于一些股权的纠纷而损害双方的甚至多方的利益。
许多情况下股东因股权产生纠纷是由于误解了一些股权的内容而造成的,而不是真正的由于为股权本身的原因。因此接下来 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股东股权中容易被大家会误解的内容解读,希望能够对股东们合理利用股权有所协助。
股东股权中容易被大家会误解的内容解读
第一,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可是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假如股东主张盈余分配,那么就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2、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资企业为董事会决议)。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退出机制不畅,经常有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强制分红。可是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驳回。
第二,不怀好意的人送你干股就是给你挖坑
当你遇到一些合伙人或老总地突然良心发现的要送出一些干股,假如你不了解具体情况那么你就要小心了,由于很有可能你的劳动地被无偿使用,还有可能因此背负巨额债务。
第三,公司发起人股东(原始股东)之间的连带出资义务
假如你是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那么你和你的合伙发起人的关系不亚于结婚。由于你自己不仅要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还要连带承担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
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能够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四,小股东未参与实际管理也要承担承担公司清算义务
小股东往往在公司运营中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这是一种很常见也很正常的现象,可是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这些都不是小股东不承担清算义务的借口。由于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有点无视法律的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