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1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 1.自二零一八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2.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见附件1)执行。二、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1.自二零一八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公司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 2.二零一八年5月1日前,各指定认证公司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含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络人、联络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3.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二零一八年5月31日,自二零一八年6月1日起,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三、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 自二零一八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四、加强CC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 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指定认证公司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落实认证公司主体责任。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五、其他事项 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