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个人电脑市场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原装品牌机和组装兼容机两大类产品,原装品牌机厂商的CCC证书通常都较为齐全;而后者往往是电脑城的商家,根据顾客用途和预算需求,代购不同品牌、参数的电脑配件,在店铺内代为组装成各种不同配置的电脑主机或整机,但通常并不冠以任何品牌宣传,也很少有商家办理组装电脑的CCC证书。
关于组装电脑销售的CCC认证要求
2018年初,消费者通过J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旗舰店,自定配置购买了1台“SEXXX 零号机 U-PC台式电脑主机,到货后发现机箱内已安装CPU、主板、硬盘、电源和散热器等配件,但未安装内存条(该店不销售内存条)和显卡(一并发货但未安装)。消费者索要上述电脑的CCC证书未果,于是向J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
在调查中,J公司提出其销售的并非成品,因缺少内存和未安装显卡,因此只是配件组合,不能开机运行无需CCC认证。
执法人员就此通过省局请示了国家认监委,认监委答复“来函所述电脑主机属于CCC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执法人员据此依法对J公司进行了处罚。
个人电脑(微型计算机)属于第一批实施CCC认证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CCC目录中对微型计算机的描述是“由计算模块、存储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最早见于2007版,后续一直延续),可见目录中的微型计算机仅指电脑主机,而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这两类同属CCC目录)、键盘、鼠标等外设。
而国内个人电脑市场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原装品牌机和组装兼容机两大类产品:
前者
是正规电脑厂商采购各类配件,在工厂内批量生产、组装出若干款固定配置的电脑主机,根据消费者需求选配显示器、外设等一并销售,使用自己的品牌(例如联想、戴尔等)宣传,原装品牌机厂商的CCC证书通常都较为齐全;
后者
往往是电脑城的商家,根据顾客用途和预算需求,代购不同品牌、参数的电脑配件,在店铺内代为组装成各种不同配置的电脑主机或整机,但通常并不冠以任何品牌宣传,也很少有商家办理组装电脑的CCC证书。
从理论上而言,原装品牌机跟组装兼容机的用途、配置、质量要求等方面并无明显区别,都应经过CCC认证;但考虑到组装电脑的特殊情况(经营者规模小、配置多样,仅提供组装服务等),国家认监委在2003年9月出台了国认证函(2003)196号《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组装电脑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视为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组装电脑技术服务,此时组装电脑无需办理CCC认证:
1.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2.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电脑销售商及用于经营活动的购买者。
3.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4.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5.在组装整机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上述“松绑规定的出台,对当时组装电脑经营者和个人消费者确实带来一定便利,也促进了电脑城DIY攒机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对于经营者而言,上述第2点还是“限个人消费者且单次单台电脑,假如批量组装电脑或直接供货给企业、单位时,还是无法满足条件,仍需申请CCC认证。
由于这项规定难以满足,部分经营者干脆“另辟蹊径,试图从产品属性方面进行规避,组装供货给学校、网吧等单位的电脑主机中不安装硬盘,而通过网络共享服务器硬盘的方式工作,冠以“网络计算机名义销售,想当然地认为不安装硬盘即等于没有“存储模块,不符合CCC目录中对微型计算机的定义和描述。对于此类产品,认监委2005年曾在《关于网络计算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复函》(国认证函[2005]190号)中明确解释,“网络计算机的主机尽管不具备硬盘、光驱、软驱和扩展插槽,但其包含主板、CPU、内存储器、电源等部件,应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微型计算机产品。
眼见此路不通,有些经营者又换一种思路,以前“网络计算机尽管没有硬盘但仍可正常开机联网运行,因此会被视为成品;那么假如只组装成无法开机运行的“半成品(例如缺少显卡,由消费者自配),是否能够规避CCC认证呢?这个办法同样不行,认监委在2015年《关于网络销售电脑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证函(2015)193号)中曾进1步解释,“来函中未安装显卡的电脑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于微型计算机产品的描述,即由计算模块、储存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且能够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该类产品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可见“半成品仍属违规。
近些年,组装电脑的销售场所逐渐从电脑城的实体店铺转移到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方式也从“双方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变成了“网上支付不见面交易、快递送货。在传统实体店铺购买模式下,比较容易区分是否个人消费者;但在网络销售模式下,仅凭顾客下单和收货地址等信息,是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者或企业、单位顾客的。2015年曾有某省级局向认监委请示时提出“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现场组装电脑交付顾客转变为通过电商平台展示推荐配置,并根据消费者个性需求更换或增减相关硬件,通过物流交付消费者,故2003年《通知》已不能涵盖这种新形态组装销售模式,但认监委研究后答复“来函中通过网络销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微型计算机,若不能满足《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所规定条件,则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销售,再次强调了2003年的《通知》有效,并且对网络销售组装电脑这类行为仍然适用,具体要求并没有随着时间推移或交易方式转变而放松。
反而网售组装电脑这种交易方式,给产品交付带来了难以逾越的新障碍,上述2003年《通知》中第3项规定必须“购买后当日组装并交付顾客,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很容易做到,但对网络销售而言,后半句中“当日交付顾客则很难实现。有观点提出,如电商经营者能在接单当日完成组装联络快递或物流上门取件的话,即视为“当日交付,但笔者并不赞同。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交付一词的含义尚无扩展解释,上述观点不符合通常常规理解;另一方面,认监委曾在2016年答复某消费者咨询事项时,明确标明“未出台有关通过互联网销售的组装电脑整机当日交给快递寄送等同于认办证函[2003]19号所述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的文件,认监委也不支持此观点。
综上可见,目前CCC认证制度对于组装个人电脑(微型计算机)的要求一直较为严格,作为商家想合法合规经营,仅有两条路可选:
1.按规定办理一份或多份个人电脑的CCC证书,在证书容许的一定配置范围内,为消费者或企业、单位提供定制的组装电脑,同时还能够冠以自己品牌宣传;
2.不提供任何组装服务,只是单纯销售配件,按照顾客订购要求,把机箱、CPU、主板、内存、硬盘等配件使用原始包装一起打包发货,并且在店铺宣传和销售单据上体现的只能是销售配件而非主机,同时也不能以自己品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