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共建研发机构是指企业目前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院所、产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资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需满足:
(1)企业应与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签订有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3年,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年度,至少需有1项产品、技术、工艺、资料等方面的合作研发项目;
(3)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认定级别最高不超过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