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条件 | |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一)在本市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 (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企业和农业企业100万元以上。 (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1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达到3%以上。 (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六)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一)在我省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3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落实省级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十)近3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省级企业研究院 | (一)主办企业上1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占比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五)研究院依托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对培育、做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