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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与OHSMS之比较

  
很多企业对SA8000与OHSMS之比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SA8000与OHSMS之比较,希望大家能对SA8000与OHSMS之比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SA8000与OHSMS之比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SA8000与OHSMS之比较

SA 8000与OHSMS之比较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今日,商业、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将是企业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3个基本条件。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影响到欧美公司商品供应链中的中国企业,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企业如纺织、服装、玩具、鞋、日用五金等行业将首当其冲。有报道称,2003年5月1日起,美国、欧洲的一些国家在某些行业开始强制推行SA 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 8000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专家认为,SA 8000中的规定是欧美国家根据其自身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的,我国企业由于必须加大技术、环保和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投入,从而必然增大产品成本,造成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削弱。因此,SA 8000对外贸的影响将不容忽视 , 它是继绿色贸易壁垒之后,发达国家设置的又一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作为全球第1个可用于第三方审核认证依据的社会责任标准,SA 8000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童工、强迫劳动、健康和安全工作环境、歧视、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

惩戒性措施等。本文首先对SA 8000做1个简单的介绍。

1 SA 8000的由来

    早在1996年,一家瑞士非政府组织曾经建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ISO 2100社会责任管理国际标准用于第三方认证,但ISO拒绝了这一建议。而SA 8000标准的提出源于瑞士通用公证行国际认证部(SGS Yarsley ICS)执行董事和美体国际公司(Body Shop)社会审核部高级经理的谈话,谈话形成了制定1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的想法,SGS 积极支持并赞助制定这一标准。

    1996年6月,SGS的董事主持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首次会议,来自美国及欧洲的一些商业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一致同意制定1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1997年8月,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rreditation Agency,CEPPA) 起草制定了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体系。CEPPA为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on Economic Priorities,简称 CEP)。CEP主要任务是评估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及环境表现,并提供给消费者及投资者。CEP一直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的分支机构。1997年10月 CEPPA发布了 SA 8000。2001年,CEPPA 更名为国际社会责任(Socl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经过SAI的8个月公开征询和研究,2001年12月公布了 SA 8000修订版。

    SA 8000不仅可用于组织的合格评定,展示组织在社会责任方面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并且还能够依据SA 8000开展第二方审核,即对公司分供方进行审核。目前,世界上经SAI以及顾问团授权和认可的SA 8000审核认证公司有7家,它们是:SGS 国际认证服务公司(SGS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Services)、挪威船级社(DNV Det Norske Veritas)、法国船级社(BVQI Bureau Veritas Quality International)、天祥检验集团(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UL安全检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UL International Limited)、德国汉德技术监督服务远东公司(RWTUV Far East Limited)、德国莱茵(TUV ACTS Testing Servises)。

2 SA 8000的主要内容

    SA 8000标准的1个显著特点在于:要求公司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适用的法规、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和本标准的要求;同时 , 还要求遵守下列国际协议原则: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当适用的法律、规章和公约等所规范的内容都涉及标准的同一议题时,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SA 8000包含一套社会责任准则及一份指导性文件,其中准则内容由9个要素组成,每1个要素包含若干个子要素,从而构成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要求。该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童工:⑴不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⑵救济童工。⑶支持童工和未成年工教育。⑷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不可置童工和未成年工于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环境中。

    强迫劳动:⑴不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动。⑵不扣押身份证件或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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