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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

  
很多企业对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注销的类型程序受理和审查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本人、或者别人的申请,将申请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类型

申请注册商标注销,包含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1.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注册商标人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注册商标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申请注册商标登记申请注册事项从《注册商标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2.申请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注册商标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申请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厂的申请即属于申请注册商标部分注销,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注册商标证》作废;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注册商标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

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程序

注销申请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程序

(一)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是整体注销,也能够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1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申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必须任何人的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商标注销的受理和审查

(一)注销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能够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能够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必须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申请注册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注册商标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附上其他申请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申请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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