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与管理体制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与管理体制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设置安全机构等。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监察:主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
群众监督:工会、社会固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共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以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效果
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含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含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仅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
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它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七、三同时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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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整体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怎样构建尚在探索中。下面从3个方面来认识我国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能够将我国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应从上位法为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下位法。
1、法律。法律是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他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规。
2、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规章。职业健康安全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法定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主要是指强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普通法与特殊法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将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体系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职业健康安全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从职业健康安全立法所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能够将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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