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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是什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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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是什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是什么

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是什么

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是1个适用于任何组织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的管理体系标准,目的是通过管理减少及防止因意外而导致生命、财产、时间的损失,以及对环境的破坏。

OHSAS18001:1999为组织提供一套控制风险的管理方法:

通过专业性的调查评估和相关法规要求的符合性鉴定,找出存在于企业的产品、服务、活动、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

针对不可容许的危险源和风险制定适宜的控制计划。

执行控制计划,定期检查评估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与计划。

建立包含组织结构、职责、培训、信息沟通、应急准备与响应等要素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2007年7月2日OHSAS18001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正式发行了OHSAS18001:2007新版标准.

OHSAS18001认证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1、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2、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直接或间接损失;

3、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4、改善企业与员工、公众、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5、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声誉及市场竞争力;

6、达到国际标准,建立国际公信力;

7、消除贸易壁垒,扩大市场份额;

8、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社会责任形象,使消费者对企业以及产品建立正面情感;

9、使合作伙伴对该企业建立长期信心。

企业意义

1、强化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企业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OHSAS标准使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地接受强制性管理转变为自愿参与。

2、推动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OHSAS标准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转变,以保证其持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政府的监察转变为主动接受。

3、促进国际贸易,清除非关税壁垒;

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对他国的产品、活动或服务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因而采用OHSAS标准有助于企业完善国际间互认制度,清除贸易障碍,顺当开展贸易活动。

4、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

建立和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此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投标中增加获得相关方认可的机会。

5、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针对企业各个相关职能和层次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地控制事故隐患,避免员工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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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劳动者进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 期》的规定明确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必须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 本人。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以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 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到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 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取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能够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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