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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证,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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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证,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与误区

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定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定制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定制环境和企业运营状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包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资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5、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能够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明确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明确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申请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定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定制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定制环境和企业运营状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包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资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资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与误区

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与误区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自1987年推出了ISO9000系列标准以来,很快得到了工业 界的广泛承认,并被各国标准化机构所采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ISO9000现象”。一套国际标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被众多国 家采用,且影响如此广泛,是国际标准化史上从未有过的。那么,为何ISO9000会有这么大的魔力呢?ISO9000起源于硬件,对软件是否适 用呢?本文将回答这些问题。

一、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

ISO9000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机制, 然而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ISO9000是否对所有的企业都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了解ISO9000的作用。

对提供产品的企业而言,ISO9000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体现为 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在企业内部(管理职能),能够提高质量意识,建立保证质量的机制———质量体系;实现文件化 管理,改善工作机制;改进效率,提高生产率。

在企业外部(保证职能),能够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赢得市场;便于与用户、中间商等合作、交流;能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宣传效果,扩大声誉。

从ISO9000所起的作用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若企业的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水平高,企业的声誉较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则实施ISO9000所起的作用就不大。反之,作用就大。通常1个企业的生产能力由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两部分构成,ISO9000是管理标准,实施ISO9000只能提高它的管理水平,不能提高其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分为三类:

一流是指产品质量(主要指其功能、性能和寿命)能完全满足顾客的要求。

通常是指大部分能够满足顾客的要求。

恶劣是指仅能满足部分顾客 的要求。

管理水平分为三 类:

优秀是指产品质量能完全满足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的要求。

通常是指基本能够满足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的要求。

薄弱是指价格高、交货期延迟、售后服务不周到。

通过对实施ISO9000有效性的分析, 能够协助企业选择实施ISO9000,同时也说明了ISO9000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一套能协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国际规范。

二、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有效性最大

ISO9000起源于硬件产品,但它的应用并不限于硬件领域。 ISO在制定ISO9000时就充分考虑了各行业以及产品的特点,在给出了通用工业领域应用标准之外,又分别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一些补充性标准和指南,其中ISO9000-3就是ISO9000在软件领域的补充性指南。在ISO9000-3的前言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软件的开发和维护过程不同于大多数其它工业产品,由于这一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必须考虑其技术现状,有必要对涉及软件产品的质量体系提供补充性 指南”。由此可见ISO9000已经为软件企业的应用提供了标准。

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不平衡,那么就是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技术水平,软件的大部分质量问题都是出在管理上。

据资料介绍,美国软件工程研究所开发了1个软件工程能力评估模型(SEI CMM),用于评估软件企业的综合能力,该模型将软件企业分为五级。

假如用这一模型对软件企业作一评估,大约有75%的软件企业处于第1级水平中,而第1级和第2级的要求大部分是管理问题。由此可见,软件企业的管理问题是非常薄弱的。加强管理已成为软件企业当前最为的迫切任务。采用1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形势下,实施ISO9000则成为软件企业的第一选择,而大部分软件企业正好处于表1中的实施ISO9000有效性大的位置上。因此能够说,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有效性最大。

当前,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已被一些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所认识, 已有一些软件企业已经或准备开始申请ISO9000质量体系认 证。如此发展下去,ISO9000在软件领域的应用前景将会非常广阔。

三、软件企业应用ISO9000存在的误区

本文作者基于对ISO9000的认识和为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从事咨询工作的经验,分析了软件企业应用ISO9000时存在的误区,以利于企业走出误区,更好的应用ISO9000标准。

1.误区之一:ISO9000不适用于软件

我们在推广ISO9000的过程中,常听到一些软件界的人士说:”ISO9000是针对硬件产品的生产,不适合于软件”。这是1个认识上的问题,这种认识上的问题不解决,ISO9000就难以在软件企业中推广。

持这种观点的人能够说是不了解ISO9000, 最多也只能算是一知半解。ISO9000确实是起源于硬件,但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ISO9000既不是某一产品的产品标准,也不是某一领域 的技术标准,而是指导企业建立、实施质量体系的管理标准。它具有两种主要职能,即管理和保证职能。它的管理职能是指通过按ISO9000的要求,建立和实施1个有效的质量体系,进而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管理水平;它的保证职能是指通过1个第三方机构,证实企业所建立的 质量体系,并证明企业具有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从而向顾客或用户提供可信度。ISO9000将这两种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提 供了1个比较科学的管理和保证机制,它是任何企业都必须的。因此,ISO9000适用于所有的工业类型的企业。

同时,为了更好地在各个工业领域应用ISO9000,ISO/TC176( 负责起草ISO9000的标准技术委员会)将工业产品分为四类,即硬件、软件、流程性资料和服务,这四种产品类型大部分覆盖了所有的生 产类型,并在给出了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每类产品的生产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补充和支持标准,ISO9000-3(ISO9001在软件定制、 供应和维护中的使用指南)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ISO9000不仅从原理和方法上适用于软件领域,并且还针对软件定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补充性指南,从而为软件企业更好地应用ISO9000提供了指导。

2.误区之二:软件企业难以实施ISO9000

我们在同软件界人士的交谈中,常常会有人提出这样 的问题:”尽管说ISO9000的原理和方法适用于所有的工业领域,但由于软件定制的特殊性,软件企业很难实施ISO9000”。他们 所说的软件定制的特殊性是指:软件定制根据项目设立,不存在完全相同的项目开发;软件项目有大有小,对于规模不同的项目怎样实施ISO9000;软件定制进度难以估计,应用ISO9000会使工作量加大,从而导致进度拖延。

上述这些问题的确是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所遇到实际问题, 但只要我们对ISO9000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些问题是不难解决的。首先ISO9000要求建立1个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这个体系要求全员参与, 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只能严格地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于每个软件项目的大小、规模不等这一特性,能够将软件作为1个具 体的”产品”对待,至于这个产品所采用的开发过程怎样,或者说采用了哪几个生存周期过程,则在体系中不作统一要求,完全 能够根据该项目的大小、规模,并依据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明确。因此,”软件按项目开发及项目的大小、规模不同”完全不 妨碍软件企业应用ISO9000,相反应用了ISO9000,项目管理更加科学、系统。至于说到项目的进度问题,应用ISO9000并不会造成进度拖 延,相反会使项目拖延问题得到改善。这是由于造成进度拖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没有严格地按照规定的要求去作,而应用ISO9000则能够解决管理上的漏洞,使项目拖延问题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

3.误区之三:软件企业实施ISO9000的效果不理想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软件定制是高度知识密集型的工作,是开发 人员的智力创作,对开发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实施ISO9000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即保证软件企业具有开发出符合要求的软 件产品的能力?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标准有没有对软件定制人 员的技术水平的要求。ISO9000确实没有对此提出要求,而软件定制确实与开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密切相关,但这并不是质量体系所能解决 的,因而并不妨碍ISO9000在软件企业的应用效果。由于只要我们将ISO9000要求同美国软件工程研究所制定的评估软件定制能力的模型 (SEI CMM)对比,就会发现SEI CMM中规定的五级水平的第1级和第2级大部分都是管理上的要求,也就是说按ISO9000要求去作的软件企业 能够达到SEI CMM所规定的第2级以上的水平。当然,要想达到更高级的要求,也必须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或者说ISO9000是软件企业达到 高级水平所必须的。因此,我们尽管不能说应用了ISO9000的企业就具有了开发出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的能力,但却能够说软件企业要想 具有开发出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应用ISO9000则是其最佳选择。

除了上述的3个误区之外,软件企业对ISO9000的误解还有许 多,例如说,我接待了这样一位咨询者,他说国内某公司自国外某公司购买软件,国外这家公司竟以软件是按ISO9000标准开发的而索要高 价。显然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其错误是将ISO9000误解为产品标准。像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希望通过上述几个典型的 例子协助软件界人士正确认识ISO9000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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