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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很多企业对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希望大家能对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

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

一、喷墨打印机为何要做3C认证?

2001年12月3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01年第33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 。其中,目录第9大类“信息技术设备0904小类即是“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也就是说喷墨打印机属于3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必须要做3C认证。按照《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二、什么喷墨打印机要做3C认证?

满足以下条件的喷墨打印机必须做3C认证:

1、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能够单独或与IT设备连接,打印文件、票据或照片等;

2、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宽幅打印机、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等。

【不包含光盘、服装、塑料件的打印机或A4 幅面打印速度大于 60ppm 的打印机】

三、喷墨打印机的3C认证流程是什么?

第1步:认证申请

第2步:型式试验(样品测试)

第3步:初始工厂检查

第4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审核发证)

必须注意的是:3C获证后每一年都有一次监督检查(年检),维护好3C认证证书是1个长期工作的结果。

四、喷墨打印机3C认证的费用包含什么?

1.申请费:500元

2.申请注册费:800元

3.测试费: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而定

4.初次工厂检查费:通常是6250元

由于测试费必须根据具体送检产品的型号参数等具体情况而定,相关具体费用能够联络我司的工作人员确认。(见文章底部)

五、喷墨打印机3C认证的检测要求是什么?

喷墨打印机3C认证将依据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进行测试,具体检测项目如下:

六、在喷墨打印机3C认证领域的服务优势

是国内专业领先从事喷墨打印机检测和喷墨打印机3C认证咨询的服务机构,且长期追踪喷墨打印机相关认证标准的发展。对喷墨打印机3C认证有自己独到的经验和心得,全面把控认证流程和测试风险,并且能确保3C工厂审查一次性通过。

假如您正头痛怎样办理喷墨打印机3C认证,那么不妨您来电与我们沟通,我们将会给您提供最专业周到和最具性价比的认证方案,确保您顺当获得证书!

今日通过对《喷墨打印机3C认证怎样办理》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本实施规则用于规范(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活动。制定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评价组织批发零售业服务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公司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2.认证依据

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公司要求》

CNAS-SC25:2015《服务认证公司认可方案》

SB/T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3.认证方案和认证制度

初次评价、第1年和第2年的监督评价及第3年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评价,3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评价或再评价决定算起。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批发零售业服务评价采用评分制,对申请组织的批发零售业服务水平进行评价,依据评分值评价企业批发零售业服务水平是否达标。

4.认证基本程序

a)认证申请

b)申请评审

c)文件评价

d)初始现场评价

e)认证决定与批准

f)获证后的监督评价与再评价

5.认证实施程序及要求

5.1认证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具有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公司提交服务认证申请。由认证申请方填写《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申请书》,并按其附件要求提供申请认证所需资料。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a)组织简介(包含组织销售方式的介绍);

b)组织机构图(包含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图);

c)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有效期内的涉及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如:服务/卫生/经营许可证资质等;

e)已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f)申报服务活动的详细说明,主要的服务流程以及涉及到的服务技术规范;

g)与服务过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清单及服务规范执行的标准清单(可现场提供);

h)批发零售服务网点清单;

i)现行有效的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

j)组织依据SB/T10962-2013进行的自我评价报告。

5.2申请评审

5.2.1合同评审

公司自收到认证申请方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组织基本信息以及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充分性,了解组织特点,明确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合法性,必要时,通过公开网站验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a)申请组织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是否已全部获知,并愿意遵守;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理解上的差异是否已得到解决。初步明确可受理的认证范围,并依据CNAS-GC25《服务认证公司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附录A:《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明确专业小类代码;

b)公司的专业能力是否满足评价实施的要求,包含认证审查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c)再评价申请要求与上1个认证周期的变更情况(再认证项目评价);对评审后明确无法受理的认证项目,公司应在5日内通知认证申请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或认证申请方撤回的申请,应采取保密方式将申请文件和有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5.2.2认证合同的签订

公司授权人根据评审结论与认证申请方签署《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认证申请方各执一份。认证合同内容填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5.2.3认证信息或认证要求变更申请的评审获证组织提出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的变更或认证要求的变更申请时,需填报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或《标准转换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补充信息。公司应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且要特别关注其申请变更资料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经评审确认不能受理的,应及时反馈申请组织说明理由。

5.3评价

5.3.1评价准备

5.3.1.1公司建立并实施《服务认证管理程序》、《服务认证收费及评价人日表》、《批发零售业服务评价指南》、《多场所组织评价规范》等管理文件,通过对编制评价计划、选择和指派评价组、明确评价时间、进行多场所抽样、实施现场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以及进行认证决定等各过程进行管理,以确保认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5.3.1.2依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综合考虑组织的规模、行业特点、运作的复杂程度、批发零售服务场所的数量,以及经过证实的服务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评价结果,制定整个认证周期的评价方案,并通过每次评价结束后的反馈信息和评价前再次获取的转变信息,包含及时作出原有评价方案的调整,以实现动态的管理。

5.3.1.3为确保认证评价的完整有效,公司根据申请组织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特性、运作的复杂程度、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批发零售服务场所数量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评价工作必须的时间。特殊情况下,能够合理的增加或减少评价时间,理由应充分。具体参见《服务认证收费及评价人日表》。

5.3.1.4公司应选派有能力的审查员组成评价组,以执行所要求的各项评价活动。在明确评价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基于批发零售服务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产品/服务特性及活动/过程的技术特点,并考虑审查员所具有的专业能力来明确。

评价组的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评价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查员实施评价,不计入评价时间,其在评价过程中的活动由评价组中的审查员承担责任。

5.3.1.5评价实施前,评价组织制定书面的评价计划(包含多场所抽样计划),以便为有关各方就评价活动的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提供依据。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评价方,并协商一致。

5.3.2文件评价

文件评价是在现场评价实施前进行,依据SB/T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组织的服务体系文件进行适宜性和充分性的评价,当评价过程中发现文件存在不符合而影响服务体系的运行时,应告知申请组织进行及时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由评价组组长进行文件评价工作,并对文件评价结果负责。文件评价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价。

5.3.3初始现场评价

5.3.3.1现场评价宜安排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应能够有效观察到组织提供的批发零售业服务活动。

5.3.3.2原则上,初始现场评价采用一组由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包含:

a)服务特性测评;

b)服务管理审核;

c)暗访(必要时)

注:暗访可作为服务特性测评的一种方式,现场评价时,对某项指标存在怀疑而无法评分时,或是涉及相关方多次投诉时,可采用暗访的方式进行评价,参加暗访的人,应是评价组的某一人。

5.3.3.3评价组依据SB/T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录A。

5.3.3.4评分指南见SB/T10962-2013《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标准附录B。

5.3.3.5每次评价结束后,评价组长应编制《批发零售业服务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的内容负责,经审定组审议批准后发放到认证申请方。评价报告应提供对评价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含如下内容:

a)顾客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管理者代表;

b)评价类型(如初次、监督或再评价)

c)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d)评价组成员及评价时间;

e)抽样及样本信息;

f)与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的陈述(包含任何不符合);

g)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h)评价的分值和评价结论。

5.4认证决定

公司授权认证决定人员实施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对认证决定的结果进行批准,认证评定人员根据对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评价过程之外获取的任何可作为认证决定依据的信息(如来自行政监管部门、顾客、行业协会的信息等)进行认证决定。

为确保公正性,所有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是实施评价的人员。

对经审定不合格的申请组织,公司应做出不予以认证申请注册的决定,并将不能申请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组织。

5.5认证证书

根据认证决定批准结果向满足认证要求的申请组织颁发正式的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的内容包含:

a)中标认证的名称、认证标志;

b)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服务提供场所的地址;

c)认证范围;

d)服务认证依据的标准;

e)发证日期和认证有效期;

f)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公司对获证组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获证组织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参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5.6获证后监督

5.6.1为确保获证组织提供的批发零售业服务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公司应安排在初次评价后或第一次监督评价结束后的9-12个月内完成第1年与第2年的监督评价。

5.6.2在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时,在正常例行监督评价的间隔期间可考虑增加评价频次或专项评价:

a)获证组织发生严重的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b)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更时,包含法人、组织机构、有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c)认证依据发生转变时;

d)相关方对获证组织进行多次投诉;

e)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5.6.3监督评价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在监督周期内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的任何变更,包含组织机构、体系文件修改、主要负责人更换、服务场所范围的转变情况;

b)组织的内部监督评价活动及改进的效果;

c)组织代表性区域和活动;

d)对上次不合格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验证,有无遗漏问题或再发生;

e)相关方/顾客的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确认组织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重大投诉对认证保持的影响;

f)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

5.6.4监督评价人日数及费用

通常,监督现场评价时间不应少于初始现场评价人日的30%。特殊情况下,能够合理的增加评价时间,理由应充分。

监督评价费用根据评价人日数核算,监督费用包含审核费、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具体费用详见《服务认证收费及评价人日表》。

5.6.5监督评价结果的批准

公司认证评定人员对监督评价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为合格者,公司将批准其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假如审定时查出不合格项,应通知评价组组长告知获证组织两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7再评价

5.7.1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则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再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5.7.2当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转变时,再评价可省略文件评价过程,可直接进行现场评价。但现场评价时间不应少于初始现场评价人日的70%。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合理增加人日数,增加理由应充分。但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或组织管理机构的运作环境有重大变更时,再评价应该安排文件评价。

5.8认证的终止、扩大或缩小、暂停或撤销

公司已制定GK-08《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申请注册的规定》,并已纳入服务认证管理规范。具体要求详见该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6.收费

按《服务认证收费及评价人日表》中相关规定收取认证收费。

7.相关文件

7.1CX-SC-01《服务认证管理程序》

7.2GK-SC-04《服务认证收费及评价人日表》

7.3GK-07《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申请注册的规定》

7.4GK-08《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7.5GF-04《多场所组织评价规范》

7.6中标联合(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文件》(GK-01~10)

8.记录

8.1CX-SC-01-01《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合同》

8.2CX-SC-01-02《批发零售业服务申请书》

8.3CX-SC-01-03《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8.4CX-SC-01-04《标准转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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