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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与森林食品认证的区别,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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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与森林食品认证的区别,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绿色食品与森林食品认证的区别

绿色食品与森林食品认证的区别?

中国森林认证(CFCC)是根据《森林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工作。森林认证范围包含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竹林经营认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等。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是依据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一项认证工作。是中国除有机、绿色、无公害以外的第4个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包含森林食品原料产地认证、森林食品产品认证。森林食品主要包含森林蔬菜、森林水果、森林坚果、森林肉食、森林粮食、森林油料、森林饮料、森林药材、森林蜂品、森林香料、森林茶叶等十二类。中国森林认证(CFCC)和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都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但***的区别在于,前者开展的是对森林环境、森林经营等的认证工作,其中提到的非木质林产品的认证是经营认证;而后者开展的是针对食品行业,审核内容涉及产地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认证工作。个人认为假如是经营森林旅游、木材制造等的能够选择中国森林认证(CFCC),假如是食品企业那毫无疑问要选择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而绿色食品认证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1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生产操作规程、企业标准、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3.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以及原料产地调查,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报告。

4.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明确省内一家较权威的环保监测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评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6.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手册》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7.由中国绿色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其次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绿色市场服务标准咨询

1.目的和范围

1.1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含: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认证公司

3.1认证公司设立条件

3.1.1认证公司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公司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他要求。

3.2.1设立认证公司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3.2.2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公司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公司能够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认证人员

4.1认证公司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含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认证程序

5.1认证受理

5.1.1认证公司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委托人应向认证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含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运营状况等;

b)委托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资质、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资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必须的文件。

5.1.3认证公司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

认证公司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

认证公司可根据必须,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明确是否能够进行现场审核。

5.4现场审核

5.4.1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公司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明确。

5.4.2审核要求

认证公司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审核结果

5.4.3.1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通常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标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通常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通常不符合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并经认证公司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抽样检验

5.5.1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认证公司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含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认证公司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认证公司应针对不同的产品以及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明确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认证公司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明确项目的检验。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公司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公司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认证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督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公司申诉,认证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假如委托人对认证公司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认证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获证后的监督

5.7.1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含: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公司每一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公司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含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质量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转变;

d)认证公司管理规范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公司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公司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容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公司应进行复评,以明确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6.3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4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必须按基本图案等占比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变更内容

认证公司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以及他影响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公司。

7.2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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