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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防资质认证,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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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防资质认证,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防资质认证

广东省安防资质认证

一、申请流程 1、网上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3、市公安厅审核 4、省公安厅审核 5、通知取证 6、验原件取证 7、网上公示

二、申请对象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

三、申请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工商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遵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8、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等级条件 1、三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

2、四级资格条件 (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五、申请资料:(提交申请资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

(六)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

六、《资格证》换发及晋级、降级 1、申请单位初次申领只能办理四级《资格证》,领取《资格证》1年以上且达到高一级资格条件的,能够逐级申请晋级。 2、《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需换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申请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交延期换证申请,但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3、一、二、三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等级降一级,四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证作废。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资格证》到期自行作废,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再次申请只能申请四级。

七、技防系统承接权限

1、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2、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3、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4、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八、申请时间 常年申请

九、受理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十、办理周期

自资料上报系统45个工作日

十一、有效期2年

十二、资质信息及样板两年到期,换证需提前1个月办理。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粤府[1993]106号

(一九九3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络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凭批准生育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九条育龄流动人员须持有户籍贯所地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广东户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擅自翻印。发证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向领证者收回工本费。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违反计划生育拒交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外出劳务手续,待其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方予办理。

第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定期接爱查验。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合格者应登记建档并在证明上盖章。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育龄流动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不予办理暂住证、车辆驾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资质,不得让其购买或租借房屋,承包或租赁经营;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员组织的建筑包工队、种养队不得招用或容留。

第十三条单位、业主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业主应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员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对其父母的奖励,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业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愈期不交验证明的育流动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证明;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容留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停业检查;

(三)育龄流动人员虚报瞒报节育生育情况或骗取流动人口婚姻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办证人员给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处以三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盗卖流动人口婚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流动人员,公安部门可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工商部门可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劳动部门可暂扣其务工许可证资质;有关单位、业主可辞聘解雇、停止承包或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土地和住宿场所等。暂扣的证件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如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高于现居信地的,按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不当场执罚事后难以处理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应有二名以上计划生育公务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3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颁发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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