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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法规2011/65/EU附件III有关铅和镉的条例指令,RoHS检测样品怎样取样怎样拆分及均质检测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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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法规2011/65/EU附件III有关铅和镉的条例指令,RoHS检测样品怎样取样怎样拆分及均质检测是怎么回事

ROHS法规2011/65/EU附件III有关铅和镉的条例指令

本文《ROHS法规2011/65/EU附件III有关铅和镉的条例指令》由bctc认证编辑并发布,转载请标明出处。

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11月底,发布了18项跟RoHS检测相关的指令,主要是修订RoHS法规2011/65/EU附件III中有关有关重金属铅和镉的条例,且该指令已经生效实施,以下是具体内容,

RoHS法规附件III的对应条例由以下内容替代: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7(c)-IV

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电容器用PZT介电陶瓷资料中的铅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7(c)-II

额定电压为125V交流电或250V直流电或以上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不适用于本附件7(c)-I及7(c)-IV中的用途。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8(b)

电接触资料中的镉以及化合物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8(b)-I

电接触资料中的镉以及化合物用于:

‒断路器

‒热传感控制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含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交流开关额定功率: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额定电压为20A及以上的直流开关,额定电压为18V及以上的直流开关;和

‒在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下使用的开关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15

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用于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15(a)

用于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至少适用下列条件之一:

‒90纳米或以上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所有半导体技术节点中的300 mm2及以上的单个模具;

‒堆叠模组,模组尺寸为300mm2或以上,或硅夹具尺寸为300mm2或以上。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18(b)

被用作含磷(例如BSP (BaSi2O5:Pb))的日晒灯的荧光粉(重量不超过1%的铅)中作为活化剂的铅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18(b)-I

用于医疗光疗设备的荧光灯(含荧光粉,如BSP(BaSi2O5:Pb))的荧光粉(重量不超过1%的铅)中作为活化剂的铅

适用于第5类和第8类,不包含附件四第34项中的用途,并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

21

用于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如硼硅酸盐和钠石灰玻璃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21(a)

在彩色印刷玻璃中使用镉提供过滤功能,用作安装在显示器和电子电器产品控制面板上的照明应用组件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b)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21(b)

用于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镉,如硼硅酸盐和钠石灰玻璃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a)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21(c)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以外的搪瓷的印刷油墨中的铅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29

理事会第69/493/EEC *号指令附件一(第1、2、3和4类)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37

硼酸锌玻璃上的高压二极管镀层中的铅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42

适用于非道路专业使用设备的柴油或燃气内燃机轴承和衬套中的铅:

‒发动机总排水量≥15升;或

‒发动机总排水量< 15升,发动机适用于信号启动和满载之间的时间要求小于10秒的应用场合;或者在恶劣和肮脏的户外环境中进行定期维护,例如采矿、建筑和农业应用。

适用于第11类,除本附件第6(c)项中的用途,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RoHS检测样品怎样取样怎样拆分及均质检测是怎么回事

ROHS检测样品怎样取样怎样拆分及均质检测是怎么回事?

尽管RoHS指令已经出台多年,但许多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RoHS测试样品拆分规范以及检测中部分问题解答分享给大家。此外,欧盟ROHS2.0与中国ROHS2.0有何区别呢?能够参看《中国和欧盟的RoHS2.0有什么区别》这篇文章,都说的很详细了,假如有其它RoHS检测不明白的地方请留言或者400电话咨询我们,倍测检测拥有专业的化学检测实验室、专业的化学检测工程师、能够为您的产品提供中国ROHS和欧盟ROHS方面的相关检测要求。

RoHS测试样品拆分规范(含表格)

1、目的:

按标准要求进行样品的拆分,确保RoHS测试仪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使用的RoHS测试仪以及送第三方检测的样品。

3、定义:

3.1、有害物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对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3.2、机械拆分:指运用机械手段进行有效的区划和获取检测单元的过程,包含旋开、切割、刮削、挤压、研磨等。

3.3、均质资料:指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1步拆分为不同资料的资料,均质资料各部分的组成均相同。如:各种陶瓷、玻璃、金属、合金、塑胶等。

3.4、检测单元:经过拆分和取样,可直接提交检测的资料。根据材质的均匀性,检测单元可分为均质检测单元和非均质检测单元。

3.5、均质检测单元:由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物质均匀组成的检测单元,且不能通过机械手段拆分的资料。

3.6、非均质检测单元:由若干种资料不均匀组成的、不需或很难进1步机械拆分的资料。

3.7、豁免单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清单中的部件、元件或检测单元,获得完全豁免而无需提交检测。

区分均质物质的意义有什么?

(一)、环境保护:主要为环境保护,如不规定测试均质物质,则很可能被有些生产厂商利用增加元器件或整机的质量来规避RoHS 指令。RoHS 指令主要针对“寿终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控制电子电气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从而达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及对人体、动植物生态的危害。测试对象为均质物质,将导致在电子电气产品中容许使用最少量的禁用有毒有害物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保证测试结果可比性:假如对均质物质不进行规范,则世界范围内各实验室测试结果可能相差很大。

(三)、作为执法判断的依据:执法判断、法律纠纷判断的依据

检测RoHS指令的10 种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要检测仪器有那些?

(一) 检测铅、汞、镉、六价铬——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等离子体质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

(二) 检测多溴联苯PBB 和多溴二苯醚PBDE——x 射线荧光光谱仪XRF 及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标准试剂和资料。

4、拆分原则:

4.1、拆分的目标是通过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均质资料。需采取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均质资料,以确保拆分结果用于后续测试时,不会由于拆分不当而产生错误判断。

4.2、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功能、规格(参数)的多个模块、部件或元器件能够归为一类,从中选取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拆分,使用相同的资料(包含基材和添加剂)生产的不同部件可视为1个检测单元。

4.3、颜色不同的资料应拆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

4.4、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清单中的项目或资料,在拆分中应予以识别。

4.5、当拆分对象难以进1步拆分且重量≤10mg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4.6、当拆分对象难以进1步拆分,粒径小于2mm,或体积≤4mm³时,不必拆分,能够整体制样,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4.7、金属测试样品的厚度至少要达到3mm,若单一样品厚度不足,可堆叠数个样品至适当厚度。其他合金必须至少1mm厚。

4.8、样品的平坦部位要达到5*5mm,若有必须,则要对样品进行前处理(如:削平等)。

4.9、油墨或其他液体需用样品杯进行量测,深度达到15mm;体积小的颗粒也应置于样品杯压紧,且容积应达到样品杯的2/3 。

表面处理层应尽量与本体分离(如涂层):对于确实无法分离的(如镀层),可对表面处理层进行初筛(如使用XRF光谱仪等手段),挑选合格则不拆分;挑选不合格,可使用机械或非机械方法分离(如使用能溶解表面处理层而不能溶解本体资料的溶液溶解提取)。

4.10、在满足检测结果有效的前提下,对于经拆分后样品无法满足检测需求量时,可采取适当归类,一同制样,直接提交检测。

拆分原则特殊规定有:

(一)豁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豁免清单中的项目或资料,在拆分时应予以识别。

(二)重量:当拆分对象难以进1步拆分且重量≤10mg 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三)体积:当拆分对象难以进1步拆分且体积≤1.2mm3 时,不必拆分,能够整体制样(如:0805 类贴片类元件2.0×1.2×0.5mm的元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5、取样

5.1、获得均质检测单元提交检测时,应选择远离连接部位取样,并尽可能选取本体较大的检测单元样品取样。

5.2、对于质量大于100g而面积大于100*100mm的检测单元,需在多个不同位置进行取样,至少应包含几何中心点和两个对角边缘点。

5.3、获得非均质检测单元提交检测时,尽可能全部取样。

企业怎样提供“RoHS检测样品?

制造商在送检产品以前,按照上述方法最好提前将送检产品自行详细拆分、包装,并分别在每个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与编号,提供足量样品。假如数量确实稀少,可向检测机构申请提供最少量样品。

6、拆分步骤及方法

6.1、整机的拆分

对于具有能单独实现某些功能的整机的电子电气产品,首先将其拆分为模块、部件等,再按照6.2、6.3要求进1步拆分。如:下图变压器的拆分

图1 变压器的拆分

图2 线路板的拆分

图3电线电缆的拆分、元器件拆分

6.2、模块、部件的拆分

对于由1个以上的元器件或机械零件构成的模块或部件类电子电气产品、装置等,首先将其拆分为元器件等,再按照6.3要求进1步拆分为均质资料检测单元。

6.3、元器件拆分

对于具有某种电子功能的元器件类产品,将其进1步拆分成均质资料检测单元。

6.4、均质资料的确认

对于原资料,如聚合物资料(未经表面处理)、金属资料(未经表面处理)、辅材(焊锡、助焊剂、粘合剂、油墨、涂料)等,均视为均质资料,能够直接提交检测。

6.5、经表面处理资料的拆分

6.5.1、经表面处理的资料,能够通过机械手段(如刮、锉、研磨等)拆分为本体和表面处理资料两个检测单元。

6.5.2、处于检测的必须,能够通过特殊的化学手段(如溶解、提取等)对表面处理的资料进行检测单元有效的获取。

6.5.3、对于有多层表面处理的资料,通常可将表面处理资料作为1个检测单元,不做进1步拆分;可是当涂层分为有机和无机资料时应将其拆分成不同的检测单元。

7、拆分流程图

应由外及内、由大到小、先易后难、分类整理,拆分到均质检测单元或非均质检测单元。

拆分流程如下:

8、拆分的准备与要求

8.1、环境

8.1.1、拆分区域与实验室

拆分区域应相对独立,并足够用于拆分操作。保持拆分环境洁净,室内温度在20-25度左右,湿度低于80%。对温湿度应实施监控,并应避免阳光直射。本要求同时适合于RoHS测试实验室的环境要求。

8.1.2、拆分工作台

拆分工作台应平整呢个、洁净、耐磨损、耐腐蚀、有足够承重力,台面面积应满足拆分工作和样品摆放的要求。

8.1.3、安全防护

应避免拆分与测试过程对人体的伤害和环境污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

A、当机器运行或测试时,不可直接接触测试仪器发出的光线。

B、为保证测试的准确性,手机、电脑等产生辐射的物品应远离测试仪器,至少1m。

C、 对放射性资料以及易爆部件的拆分,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必要时在特殊要求中进行规定。

8.2、人员

8.2.1、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充分经验的人员进行拆分。

8.2.2、应具备操作仪器技能并持有本人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样品测试。

8.3、工具

8.3.1、工具应保持洁净,可采用擦拭、清洗或灼烧等方式进行清洁

8.3.2、工具应标识

8.3.3、与拆分对象直接接触的工具部分应有成分标识,在拆分时,不应该用含有被测元素的工具接触拆分对象。

8.4、容器

拆分后的检测单元应用适当的容器隔离分装。在常温、干燥的环境中保存。容器应保持清洁。

8.5、样品污染防护

在拆分的整个过程中应充分评价环境、工具、操作等因素对样品中相关有害物质的成分和含量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这些影响或将这些影响减少至最少。

8.6、拆分前产品的描述

在拆分前,应采用文字及拍照的方式对产品进行适当的描述和记录,并保留这些记录至少5年。

8.7、样品的清洗或去污、保存和传递

8.7.1、样品含有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灰尘、油污等杂质,拆分前应进行必要的清洗或去污,清洗试剂和去污方法不能改变样品的成分。

8.7.2、样品应在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条件下保存。测试过的样品保存的期限为至少6个月。

8.7.3、样品的传递应保持成分的稳定。

8.8、拆分过程的记录与保存

8.8.1、记录的要求

样品应有唯一标识,拆分过程的记录应完整,包含拆分环境、拆分装置及工具、拆分结果、样品标识和其他必须特殊记录的相关信息。

8.8.2、记录表格

拆分记录表可包含:部件名称、资料名称、规格型号、尺寸、质量、颜色、资料生产厂家、测试的结果、测试时间、测试人等内容。可与测试报告合并为1个报告。

8.8.3、记录保存的期限

测试记录至少保存5年。

拆分、分类后必须做那些项目的检测?

根据RoHS 指令要求,必须检测的单元为均质材质,依据国家电子电气有关拆分标准,对整机产品首先拆分为部件,将部件拆分为元器件,最后拆分为均质物质或检测单元。EBO 进行科学合理的拆分归类,使检测费用降至最少,通常主要分为金属材质、无机非金属资料、塑料材质和其它混合材质,金属材质、无机非金属资料只必须做重金属检测(铅、汞、镉、六价铬),塑料材质和其它混合材质通常必须做规定的十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四项邻苯)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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